(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王予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王予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北路398号,组织机关代码G3477738-3。负责人李远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楚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予楠。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深仲受字【2013】第1122号函,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书。经审查,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于2013年8月21日被(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79号案件查封,并于2013年9月29日被(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95号案件轮候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予楠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与洪湖一街交汇处合正锦湖逸园3座1913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