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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1月7日Ïò±¾ÔºÌá³ö³·ËßÉêÇë¡£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龙渊审 判 员 袁 丽 静人民陪审员 常 艳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俊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