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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马杰与曲周县广播电视台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曲周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16号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曲周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李治山,该台台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娟,曲周县广播电视台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曲周县广播电视台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杰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