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彬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元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2009年10月13日生一女孩胡某甲。2009年正月,原告在被告包中发现被告与一男子裸体照片一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现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胡某甲,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2000元。被告郭某某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登记结婚;2.照片一张,证明被告郭某某有第三者。法庭出示调查被告之父郭群民的笔录一份,证明被告郭某某2012年正月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原、被告自2011年8月因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提供的照片,因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性,不予认定。对被告之父郭群民的调查笔录,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6日订婚,2009年元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13日生一女孩胡某甲,孩子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分居。2012年正月,原告家人与被告家人协商,将被告接回家,当时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回家几天后,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两人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分居已两年有余,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胡某甲,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2000元,因被告外出无下落,本案不予审处,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协商解决,也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弥刚鹏代理审判员  郭荣清人民陪审员  戚富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