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富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上海远辉塑胶有限公司、何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远辉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上海远辉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辉。申请人上海远辉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2/21603574,出票人杭州先进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农行富阳市支行,帐号19×××05,汇票金额为59120元,出票日2013年3月13日,到期日2013年9月13日,收款人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帐号为11×××1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远辉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叶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