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炳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炳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街道禹航路612号。法定代表人:胡翔。委托代理人:戴国宏。委托代理人:邵鹤松。被告:章炳泉,余杭区余杭街道山西园社区中园花苑2幢3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炳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