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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勤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97号罪犯刘勤,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刘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