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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姜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697号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日新河东侧解放中路贵都之星商场。负责人颜京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俪娟,女。被告姜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姜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后被告已同意自行拆除空调外机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樊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