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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雪贞诉许顺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许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原告刘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1986年中与被告许XX相互认识,3个月后与被告相恋,于1988年11月3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平淡,在1989年9月9日与被告产下一女,1993年11月1日产下一子,产下一子后被告经以不顾家庭,婚后一直由原告工作开支整个家庭的支出,2000年被告以外出工作为由,一直未归,从未拿钱回家支付子女的学费及家庭开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现要求判决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许XX无答辩,其本人向本院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自己认识恋爱,原、被告于199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许XX、许XX,均已成年。原告陈述被告不顾家庭,双方常争吵。2000年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分伙至今。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己认识恋爱,而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没有尽家庭责任,被告还于2000年离家外出,现原、被告分居分伙已超过2年,造成离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许XX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