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爱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计币84943.65元,未执行标的计人民币8494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