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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商初字第8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王纪平与俞召海、俞妙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平,俞召海,俞妙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831-5号原告王纪平。被告俞召海。被告俞妙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平诉被告俞召海、俞妙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召海、俞妙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平撤回对被告俞召海、俞妙妙的起诉。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