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东。委托代理人何易。被告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军。原告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裘洁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委托被告出面购买定海海运大楼办公房一个层面,并共同签署了《委托购房协议》。之后原告根据涉案房屋的付款进度要求分七期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利息。2010年12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舟房权证定盐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定国用(2001)第0300927号),均登记于被告名下。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实际支配使用并交纳相关费用至今,未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现被告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被债权人起诉,涉案房屋因登记于被告名下而被法院予以保全,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登记于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89号2201室房产(舟房权证定盐字第××号、定国用(2001)第0300927号)归属原告所有。经审理,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庭递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诉称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原告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实际出资购买,并由被告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持有,原告以购买的方式继受取得了该不动产的物权。现隐名持有人主张其为不动产实际所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89号2201室房产(舟房权证定盐字第180018**号、定国用(2010)第0300927号)系舟山市正东油品仓储有限公司所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裘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