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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操勤堂、操新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操勤堂,操新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922号申请人:操勤堂,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操新堂,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操勤堂、操新堂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琴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操勤堂、操新堂于2013年9月25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操勤堂、操新堂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