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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住址:蒲城县xxxx段。负责人师xx,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贾xx,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xx巷x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蒲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以(2013)蒲法执字第001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贾xx位于蒲城县城关镇xxx段编号蒲房权证xxxxx字第x**号房产。但被执行人贾xx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贾xx位于蒲城县城关镇xx路x段编号蒲房权证xxxx(1)字第xx**号房产,用拍卖、变卖所得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