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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晓辉与被执行人肖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辉,肖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辉,女。被执行人肖长青,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0)望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肖长青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长青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智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魏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