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双劳与西安交通大学、张乐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劳,西安交通大学,张乐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杨双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启鸣,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宇峰,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郑南宁,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丁宁,男。委托代理人:孙德吉,男。被告:张乐道,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劳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张乐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双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双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劳撤回起诉。诉讼费860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霍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