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裁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霍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瑜,李姿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霍瑜,无业。委托代理人解懿,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姿洁(原名李亚霖),西安海汇轩茶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储晓勇,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霍瑜申请执行李姿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西仲裁字(2013)第3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姿洁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瑜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姿洁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李姿洁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姿洁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李姿洁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