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负责人林凯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