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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负责人林凯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