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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雁海与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雁海,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670号原告吴雁海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朋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雁海与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