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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李永华,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李晓杰,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华诉被告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永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李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