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梅发松与合肥长江中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发松,合肥长江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梅发松,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长江中学。法定代表:人程华锋,校长。本院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合肥长江中学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该校占有的土地及其土地上全部附属物。被执行人合肥长江中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