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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4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洪三路自西往东行驶至五塘地磅站前路段时,碰撞了路边的电线杆。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并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测,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阮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指令出动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