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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冯茹与郝良、郝文清、郝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茹,郝良,郝文清,郝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冯茹,女,汉族。被告郝良,男,汉族。被告郝文清,男,汉族。被告郝向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张成军,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段国旗,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张志军,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刘金国,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茹与被告郝良、郝文清、郝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茹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茹撤诉。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冯茹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周至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