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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某,罗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17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肖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罗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罗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某、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41元减半收取4320.5元由原告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海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