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名县西未庄乡刘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大名县供销社联合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名县西未庄乡刘窑村村民委员会,大名县供销社联合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名县西未庄乡刘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春林,男,194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供销社联合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杰,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大名县西未庄乡刘窑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大名县供销社联合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建英代审判员  张增民代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