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允尧诉叶敬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尧,叶敬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李允尧,女,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敬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允尧与被告叶敬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敬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允尧诉称:被告叶敬源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原告提供借条、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被告叶敬源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还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还款付息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还款付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敬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允尧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原告李允尧。本案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袁 勤-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