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纪尚与臧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纪尚,臧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1号原告郑纪尚,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连加利,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司法局干部,住阳谷县。被告臧长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孟现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纪尚诉被告臧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纪尚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案外人臧利霞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鼎舜花园小区C区1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