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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于尚江与陈本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尚江,陈本义,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于尚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本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于尚江与被告陈本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尚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