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于尚江与陈本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尚江,陈本义,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于尚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本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于尚江与被告陈本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尚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