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史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872号原告孙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史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喜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