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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史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872号原告孙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史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喜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