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郑光河、化德珍、郑青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郑光河,化德珍,郑青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金初字第9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责人王瑜斐,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邢悦亚。被告郑光河被告化德珍。被告郑青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郑光河、化德珍、郑青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在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化德珍以及被告郑青恩外出务工,现在下落不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