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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吉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吉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梁吉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宁王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陇县城关镇。负责人杨玉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梁吉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