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曦诉被告张海、被告常永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曦,常永涛,张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28号原告闫曦,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常永涛,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张海,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曦诉被告张海、被告常永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曦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曦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