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管甲锁与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甲锁,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78号原告管甲锁,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晁健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甲锁诉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管甲锁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甲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甲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