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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建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建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77号原告资阳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财税小区(马鞍村十社)2幢7-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建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