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毛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岱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焦山。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焦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间,被告人毛某采用扳窗栅、爬窗入室、就地取材、撬抽屉等手段,在岱山县高亭镇辖区内盗窃作案5次(其中2次未遂),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9月12日夜,被告人毛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岱山县高亭镇滨港路155号刘某的同顺阁棋牌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2、2013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毛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岱山县高亭镇滨港路155号刘某的同顺阁棋牌室,窃得佛珠一串,后丢弃;进入岱山县高亭镇滨港路528号叶某的渔港码头饭店,窃得价值人民币90元青蟹一只;进入岱山县高亭镇沿港中路160-1号陈某的双红棋牌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3、2013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毛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68号柴上宁的湘吃馆饭店,窃得人民币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92元冬虫夏草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100元和天下香烟1包。被告人毛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叶某、陈某、柴上宁的陈述,岱价认字(2013)第10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2)舟岱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毛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毛某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被告人毛某从轻处罚并进行帮教,以期达到教育的效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石鹏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戴佩峥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