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余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陈余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石久明,该村委会工作人员。被告陈余久。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余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