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苍商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与林希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林希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商初字第2864号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地址:苍山县兰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向营,镇长。被告林希玖,男,63岁,汉族,居民,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林希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