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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焦敏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焦敏浩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482号之一原告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诉讼代表人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张晓东,清算组组长。被告焦敏浩,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敏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塑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原告进行清算,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决定。因该案的审理影响本案诉讼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旭珏代理审判员  秦 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