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28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广深公路边劲力大厦。法定代表人郑焯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攀,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038号新港鸿花园17栋2层。法定代表人陈春艳,该司董事长。第三人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负责人林火华。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因本案需以(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本案需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李春华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武旭东书 记 员 谢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