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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柴连莹与吕涛、罗雅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连莹,吕涛,罗雅新,邹海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柴连莹,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涛,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汉儿庄镇。被告罗雅新,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汉儿庄镇。被告邹海朋,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汉儿庄镇。原告柴连莹与被告吕涛、罗雅新、邹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海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连莹的委托代理人王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涛、罗雅新、邹海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连莹诉称:被告吕涛与被告罗雅新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经商资金紧张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邹海朋作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柴连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000元,并从201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天按借款数额的1%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涛、罗雅新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9日,被告吕涛自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并签定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出借人):柴连莹乙方(借款人):吕涛担保人:邹海朋……第一条:甲方一次性借给乙方现金人民币(小写):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使用期限为1个月。月息2分。……第三条:乙还款计划如下:2012年8月19日一次性归还现金人民币102000元整。第四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借款数额的百分之一计算。……甲方:柴连莹乙方:吕涛担保人:邹海朋2012年7月19日”。同日被告吕涛、邹海朋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今收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收款人:吕涛2012年7月19日担保人:邹海朋。”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三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表,2012年7月6日颁布施行的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0%。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涛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约按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吕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履行偿还义务,理据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邹海朋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原告要求被告邹海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雅新与被告吕涛系夫妻关系,亦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间按月息2分即月利率20‰计算利息,折算年利率为24%,该利率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0%)的4倍,双方另约定逾期按借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亦超出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000元并按借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理据不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一并计算利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涛、罗雅新、邹海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连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0%)的4倍,即年利率2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吕涛、罗雅新、邹海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