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赵玉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赵玉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海霞,女。被告赵玉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赵玉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霞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海霞承担。审判员 宋德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