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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爱华、与孙传启、、王卫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华,孙传启,王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43-1-2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华。被执行人:孙传启。被执行人:王卫清。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3日以(2013)潍城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传启名下号码为鲁G×××××号的轿车一辆。本院在执行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传启名下号码为鲁G×××××号的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