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阿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91号罪犯阿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阿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