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武现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显,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潮,总经理。原告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