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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陈银宾诉张要生、刘建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银宾,张要生,刘建,河南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85号申请人陈银宾,男,1954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理人陈东云,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银宾之女。被申请人张要生,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豫B6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被申请人刘建,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豫B6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河南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东曹庄村,系豫B52**挂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陈银宾驾驶鲁R8A5**号摩托车沿站前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站前路石化集团港运公司门口处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张要生驾驶的豫B6208**豫B5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陈银宾受伤,两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陈银宾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要生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陈银宾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要生驾驶的豫B6208**豫B5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以陈东伟所有的鲁R3Y9**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李世华所有的鲁RC18**号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银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要生驾驶的豫B620**号(登记车主刘建)*豫B52**挂(登记车主河南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