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成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子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纪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