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昌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罗安高申请执行叶小林、杨世聪合伙协议纠纷案(2013)隆昌执字第979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高,叶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昌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罗安高,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叶小林,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隆昌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罗安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小林合伙退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由于被执行人叶小林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小林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其妻子杨世聪的名义登记的住房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