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9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文胜、许国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邵文胜,许国民,邵文洁,胡旭权,邵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63-2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文胜。被告:许国民。被告:邵文洁。被告:胡旭权。被告:邵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文胜、许国民、邵文洁、胡旭权、邵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