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石忠会与青岛港丰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忠会,青岛港丰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68-1号申请执行人石忠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港丰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震。申请执行人石忠会与被执行人青岛港丰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不服,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