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滦南县青坨营镇安狼坨村委会(以下简称安狼坨村委会)与张宝正、张增林、刘军成、张宝顺、张宝庚、张作成、张宝贵、张宝栋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青坨营镇安狼坨村民委员会,张宝正,张增林,刘军成,张宝顺,张宝庚,张作成,王宝贵,张宝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滦南县青坨营镇安狼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宝,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张宝正,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增林,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军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张宝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丽琴,女,系张宝顺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宝庚,1978年4月12日出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增秀,男,系张宝庚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作成,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宝贵,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宝忠,男,系王宝贵之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宝栋,1971年10月10日出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增民,男,系张宝栋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滦南县青坨营镇安狼坨村委会(以下简称安狼坨村委会)与张宝正、张增林、刘军成、张宝顺、张宝庚、张作成、张宝贵、张宝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雨兴、任作新,代理审判员姚振宇组成合议庭,由田雨兴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张宝正、张宝庚、张作成、张宝栋及其代理人到庭,被告张宝顺、王宝贵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增林、刘军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狼坨村委会诉称,八被告系滦南县青坨营镇苏狼坨村村民。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未经我村委会允许擅自在原告集体土地内垒院墙、堆放沙土等物,经原告多次协调被告拒不清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八被告排除妨碍清除在原告集体土地内所垒院墙及堆放的沙土等物。被告张宝正辩称,被告并没有占原告土地,原告所诉不符,我是与苏狼坨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而且并没有垒猪圈,只是垫了土种了玉米,位置是在我家房屋后3米外,南北长19米,东西长12.3米。被告张宝顺辩称、被告是2011年建的猪圈,当时与苏狼坨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猪圈也是建在承包地上,并没有占原告的土地,当时承包合同写的是我家房屋后3米外,南北长19米,东西长12.3米。被告张宝庚辩称,被告并没有占原告土地,我是2008年建的猪圈,是与苏狼坨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猪圈也是建在承包地上,并没有占原告的土地,当时承包合同写的是我家房屋后3米外,南北长10米,东西长12.3米。被告张作成辩称,被告是2006年建的猪圈,是与苏狼坨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当时承包合同写的是我家房屋后3米外,南北长9米,东西12.3米,所建猪圈向北扩了不到1米。被告王宝贵辩称,被告是与苏狼坨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占原告村的土地,我承包的土地是我家房屋后3米外,南北长13米,东西长12.3米。被告张宝栋辩称,被告于2008年建的猪场,位置在我家房屋后3米外,南北长14米,东西长12.3米。被告张增林、刘军成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安狼坨村与苏狼坨村两村南北相邻,八被告系苏狼坨村村民,八被告所盖房屋北侧与原告村集体土地相邻。八被告与苏狼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所建房屋房北土地,用于建猪圈、棚子等。2013年5月21日经滦南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对比详查,八被告在自家房屋北侧承包地上所建猪圈、垫院墙及沙土等侵占原告安狼坨村村委会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林带承包合同及滦南县国土资源局说明一份、图纸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八被告所占用土地虽有与苏狼坨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经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勘测八被告侵占了原告村集体土地,故原告主张八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正、张增林、刘军成、张宝顺、张宝庚、张作成、王宝贵、张宝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所占原告滦南县青坨营镇安狼坨村2.03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沙子等物,并将2.0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0元,由八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雨兴审判员 任作新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允涛 来源:百度“”